特首可發證明書 認定危國安案件
政府建議修訂附屬法例,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列為《港區國安法》下案件,並將國安案下的交替控罪,同屬危害國安罪行。有議員指不少人擔心附屬法例「擴大打擊無辜者」,要向市民說明修訂是防止有人「技術性」用交替控罪逃避國安法網。政府強調香港法律並非由政府判斷誰人有罪,而是法院獨立審判;亦不存在透過附例把無辜者入罪。而法院不能推翻證明書,因為證明書法院有約束力;判斷事情是否涉國家安全,牽涉敏感及高度機密資料,並非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舉行聯席會議,當局表示,經檢視認為有必要透過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並強調建議的附屬法例並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罰則。政府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就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作出認定,是否有罪仍須由法院獨立審判裁定。
文件指當局建議,如政府根據《港區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港區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另外,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當局舉例指,若有人試圖製造炸彈炸毀執法處所,或違反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便是製造炸彈,最終法庭可能因為控罪元素等原因,只判處製造炸彈罪。當局新安排下排除爭議,即使判處製造炸彈罪,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指定法官等情況適用
議員吳永嘉舉例,若有人被起訴盜竊罪,但證供顯示該人盜竊是為了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他關注若政府其後發出證明書,審訊過程會否改為指定法官、閉門聆訊等程序。當局稱若查案時已經知道盜竊的目的是為了危害國家安全,開展時便會用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檢控;若在審訊期間政府發證明書,就會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因此指定法官等情況亦適用。
議員陳克勤關注,是否代表日後若然相關罪行與現時國安法相關條文無關,政府亦沒發出證明書,並代表案件和國家安全無關。當局表示,若涉及「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最高刑罰只是該罪行的最高刑罰,並應不會因為變成國安案件已有分別或增加。政府會視乎案件性質發出證明書;而按照普通法原則應由行政機關作出判斷,而非司法機關。
法院不能推翻證明書
政府強調,法院不能推翻證明書,因為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當局指要判斷事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牽涉敏感及高度機密資料,並非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國安法亦列明該權利是賦予行政機關。當在審訊期間發出證明書,當局指會按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程序,例如由指定法官處理;是否設陪審團是由律政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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