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正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有議員關注調查委員會有權要求「任何人士」配合,但對外判商等非公務員者並無相關權力。有議員指規例對於提供錯誤或誤導資料者施加罰則,但公務員以外人士不合作並無罰則,擔心會釋出錯誤訊息。當局解釋,非公務員的人士沒有必然性一定要合作,畢竟相關調查並非刑事調查。而條例本身沒有逼令人員提供資料或答問題,因此附屬法例不能超越主題法例的權力。
當局:非公務員未必要合作
立法會《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小組委員會昨完成逐條審議程序。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說,部門首長責任制現時被稱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目的是明確要求及制度化部門首長必須對部門工作負責,增強工作能力、提升工作效能和效率;同時強化行政問責,清晰化部門領導級公務員責任。為了給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小組運作提供法律依據,當局會訂立調查規例。
楊何蓓茵又提到,公務員和調查委員會合作是基本職責;但明白非公務員的人士沒有必然性一定要合作,若然他們不願意提供,調查小組只能根據能提取而最多及最準確的資料作出判斷,畢竟相關調查並非刑事調查。
議員黃浩明關注,規例對於提供錯誤或誤導資料者施加罰則,但公務員以外人士不合作並無罰則,他擔心會釋出錯誤訊息,質疑為何毋須罰則。楊何蓓茵說,條例本身沒有逼令人員提供資料或答問題,因此附屬法例不能超越主題法例的權力。
議員林振昇指,現時多名部門首長都在宏福苑聽證會上答話,若完成後發現有公務員需負責,當局會否直接進入紀律程序,還是仍要走敍用委員會程序。楊何蓓茵指紀律機制是針對個人責任,即使說部門有責任,亦要看責任誰屬及其程度。她說宏福苑聽證會完成後能否直接進入紀律程序,要看調查結果能否達到個人階段,若未到便要多做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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