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條款僅屬自願性 投標者須另簽聲明
大埔宏福苑大火揭示大廈維修圍標問題嚴重,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宣布,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新範本列明違反者可觸犯串謀欺詐罪,最高刑罰監禁14年;另外亦要求投標者須簽法定聲明,確認標書是獨立擬備,沒有參與合謀行為,如被揭違反聲明,將更易循虛假聲明罪被起訴,最高刑罰監禁兩年和罰款。不過,目前加強版條款只屬自願性質而非強制執行,競委會指要強制有關要求並不容易,因大部分招標均屬私人商業行為,但相信只要各行業廣泛採用條款,亦有成效。
競委會於2017年首度發布「不合謀條款」及「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範本,並於2023年優化,要求競投者披露「實益擁有人」資料,防止同一實質控制人利用不同公司名義入標,造成市場有充分競爭的假象。時隔3年再次提出加強版範本,當中明確列明,已簽署確認書的競投者若在投標過程中參與圍標等合謀行為,除了須向採購方承擔賠償責任及違反《競爭條例》的罰則外,更有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擬備標書者簽署防甩身
同時,針對近年樓宇維修等大額工程中存在系統性圍標,新條款要求競投者必須以「法定聲明」方式,確認標書乃獨立擬備且無合謀行為;若事後被揭發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競委會資深法律顧問指出,由於虛假聲明屬於獨立刑事罪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存在串謀、不誠實意圖或實質經濟損失,將大大降低舉證門檻。
為防範企業高層「甩身」,「不合謀條款」範本規定確認書及法定聲明必須由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合約的人士簽署,簽署人士要是負責擬備標書的人,或者親身和標書擬備者確認過內容,屆時簽署人不能以「不清楚標書內容」為藉口脫罪。競委會強調,高層不能透過派下屬代簽來逃避法律責任,若高層涉案,即使指示員工簽署,亦同樣須負上刑事罪責。
籲政府機構採納增信心
不過,目前加強版條款仍屬自願性質而非強制執行。競委會主席坦言,由於招標過程涉及私人商業行為,要透過立法全面強制採用存有難度。他又指出今次修訂亦回應了宏福苑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的關注,建議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在各類工程招標中全面採納加強版條款。
競委會補充,不擔心招標者依賴條款而降低戒心,表示招標尚要考慮其他因素,條款是用作加強招標者信心,而法定聲明的加入,正是希望即使圍標事件發生,至少能有一個人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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