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涉嫌冒充他人公司商標取得5,294萬元合約,為港島和部分離島的政府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桶裝飲用水。涉案公司的男董事早前被控欺詐等共7罪,另與其公司被控共6項傳票控罪,案件昨於區院再訊。庭上透露,該男董事及其公司擬認罪,法官將案件排期於11月5日處理被告的答辯及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續還押至11‧5答辯判刑
被告呂子聰(61歲,報稱商人)原被控一項欺詐罪,但其後分別先後被加控一項企圖欺詐罪、3項作為交替控罪的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海關控告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及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銷售用途罪。另外,被告亦與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共被票控6項控罪。
一眾控罪的案發時段為2025年5月1日至8月25日左右,被告被指在香港藉作欺騙而向政府物流服務署作虛假陳述,指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是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及提供相關虛假文書的副本;被海關指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票控;並被食環署票控指被告及鑫鼎鑫在「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及「未登記食物進口商」等。案件編號:DCCC 4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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