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31日)生效,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若處於植物人狀況、患末期病或嚴重認知障礙等特定條件下,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等。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紓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表示,病人可於不同渠道撤銷指令,包括透過書面訂明及撕毀有關紙本等,而病人作出決定時,需第一時間通知醫護人員,讓系統有明確記錄。
莫家慧在電台節目指出,有關法例並無禁止健康人士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在訂立過程中,醫生有責任讓有關人士明確理解指令背後可能帶出的結果。而病人需於有精神行為能力狀況下,才可撤銷自己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若他日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不論醫護或至親均無權推翻早前訂立的指示。
莫家慧續稱,2012年至今,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的簽發數字一直上升,去年共簽發逾2,000份預設醫療指示,亦簽發逾5,000份不作心肺復甦術的指令,顯示有關認受性提升。
社工:社會認知待提升
註冊社工陳浩光則指,病人及早表達意願及簽署法律文件,可紓解家人在其生死一刻要作決定的壓力。過往有些個案是溝通太遲,家人對疾病或死亡的接受能力不高,等到病人出現危急關頭時也不知其真正想法,會產生不救是否代表不孝順的問題,心理壓力很大。
陳續稱,認識這條例的人以照顧者為主,普通市民認識度有提升的空間,常見誤解是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是否代表不治療、是否藥物治療也不做等,他常常向病人及其家人解釋,只是順其自然、尊重人生的離開,不等同放棄治療。他鼓勵家屬參與討論,了解病人的真實想法,對臨終照顧陪家人走最後一段路來說很重要。
版權所有 ©2026 ON.CC (BVI)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