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干擾天眼必然有妨礙司法傾向
共8名警務人員涉於2020年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執勤時「屈」露宿者藏毒、對其拳打腳踢,又遮擋閉路電視鏡頭。眾警否認刑事毀壞、妨礙司法公正等共10罪,經審訊後其中6人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分別被判囚兩年一個月至3年5個月。當中4警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開庭處理,並於昨頒下判詞指干擾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必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又指本案嚴重,原審法官採用的各項量刑基準及因應各人罪責等作出的調整,都是合理且其有權作出的,終駁回所有上訴並維持原判。
名上訴人梁飛鵬、龐雋詩(女)、尹栢詩(女)及陳守業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梁及龐被控於2020年2月4日企圖遮蓋涉案涼亭的一閉路電視;陳被控於同日在涉案湖邊遮蓋一閉路電視;尹則被控於同月4日至5月21日在筆錄和記事冊訛稱涉案露宿者管有危險藥物。4人均提出刑罰上訴;除尹栢詩外的3人亦提出定罪上訴。早前庭上透露梁及龐已刑滿出獄。
判詞指,梁及龐的定罪上訴理由為案發時遮蓋鏡頭是為了防止拍下警方的不當行為,其意圖損害的司法程序是針對警員的刑事檢控,跟當時正在進行的反毒品調查沒有關係等;而陳的定罪上訴理由是警方整個搜查過程,包括毒品和容器的發現等已被現場閉路電視全程拍下,以上是有關毒品案的全部所需證據,蓋鏡頭不會影響毒品案的檢控等。尹的刑罰上訴理由則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顧及本案的整體及實質情況,以致量刑基準過高等。
上訴庭指即使執法部門的調查本身不屬於司法,與法院無關,但干預調查仍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本案中,控方是以第一次反毒品巡邏所可能產生的司法程序作為相關控罪基準,上訴庭認為梁及龐的上訴理由完全站不住腳,干擾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必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而陳的上訴理由則是過於狹窄,只要整個行動尚未結束,新的證據便可能繼續出現,沒有所謂的證據齊全,駁回3人的定罪上訴。
指本案嚴重 量刑基準合理
上訴庭續就4人的刑罰上訴指,根據本案案情,涉案上訴人的行為其實相當接近,他們都是神態自若且沒有半點猶豫,原審法官對各人的相對罪責並不缺乏敏感度。上訴庭認為本案嚴重,原審法官採用的各項量刑基準,以及因應不同罪責和輕判請求而作出的調整,都是合理且其有權作出的,遂駁回4人的刑罰上訴。案件編號:CACC 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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